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2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体现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6月28日经济参考报)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的配套措施。
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绿色税收”体系正加快构建。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环保费改税,彰显国家对环境整治的决心,促使企业更重视环保、更坚定减排降污的决心。为构建绿色发展的四梁八柱,在资源开采环节,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增加资源环境使用成本;在生产环节,运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在流通环节,完善“两高一资”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在消费和财产保有环节,使用消费税、车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以税收手段治理环境不能单靠一种税,需要建立综合的税收调节体系。环保税无疑是这一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环保税实际上是一种“税负平移”,并没有产生新的税费负担。把原有的排污费升级为环保税,只是一种程度的提升。这样一来,普通百姓所担心的是否针对机动车或家庭消费征收环保税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条例是对环保税法的细化,使这类问题更明确了。因为已征收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为避免重复征税,环保税明确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环保税不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不会直接增加消费者负担。这实质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
环保税“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开征,是实现环保目标的重要手段。条例就“税收减免”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出该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保税的情形。这充分彰显了在保护农业这个弱质产业的同时又鼓励减排的立法宗旨。
先前有人担心,环保税的施行会增加生活的成本,最终由居民来买单。鉴于税法明确规定,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为确保这一政策得到准确、有效执行,条例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作了界定,明确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的处理厂站或者设施。可以看出,征税始终只是作为手段在倒逼达标排放,并且把生产和生活严格区分开来对待。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保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保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这就把居民生活行为导致的污染排除在外了。 |